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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

  • 时间:2018-03-06 19:49
  • 来源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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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财政部公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等方面事项。《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规定》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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